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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2] 作者:[] 来源:[ ] 访问:[]

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学生个人从事社会兼职或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征得班主任、所在系部同意,班主任、所在系部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进行动态管理,并按月汇总报送学院资助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日常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校内助学岗位,为用工部门提供服务;

(三)科学合理管理和及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资金;

(四)调解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事项。

第六条  各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每月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或弄虚作假发放勤工助学报酬等行为,将追究相关工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具体包括: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管理辅助等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计酬标准,根据勤工助学部门考核情况据实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每小时最低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下降或有课程需补考者;

(三)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校内开展勤工助学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需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院“奖、勤、减、免、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日常行为考核成绩在良以上(含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四)身体健康,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五)具备与勤工助学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同等条件下有适合工作岗位的特长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论证其必要性,不能因人设岗。

用工部门申请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必要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必要性及对应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等。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1-2个。

对勤工助学用工有特别需求的部门(如图书馆)申报时需附岗位设置的特别说明,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用工部门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后,用工部门填报《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汇总表》(附件3)交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要求、岗位人数,用工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学生、特困供养及孤儿等经济困难学生。招聘勤工助学学生中教育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生和贫困学生人数与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用工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确定录用人员,向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报送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指定指导教师对勤工助学学生,每月进行考勤、考核,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报送考勤表(附件4),作为核发勤工助学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审核造册,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补贴。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用工部门总结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开展勤工助学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院系自筹经费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